山東外事職業大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不斷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參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山東外事職業大學(以下簡稱學校)為非營利性民辦全日制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條 學校由自然人孫承武出資舉辦。
第四條 學校實行山東省和威海市共同管理,以威海市為主的管理體制,業務主管部門為山東省教育廳。
第二章 學校名稱與地址
第五條 學校中文名稱:山東外事職業大學,簡稱山東外事。
學校英文名稱及縮寫:Shandong Vocational University of Foreign Affairs,SVUFA。
第六條 辦學地址:山東省威海市乳山銀灘長江路788號。
第三章 辦學宗旨、辦學定位、辦學規模
第七條 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觀念,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職能,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教育思想,實施“質量立校、人才強校、特色興?!睉鹇?,走內涵發展的道路,努力提高人才培養能力和人才培養質量,堅持黨建引領發展、創新發展、內涵發展、開放發展、可持續發展五大理念,努力建設成為一流本科層次職業學校。
第八條 立足山東,面向全國,服務于沿海開放地區和外向型經濟,服務于“一帶一路”,培養基礎理論扎實、實踐能力較強,面向生產、建設、服務和管理第一線需要的高層次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九條 學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12000人。學校以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學歷以高職教育和職業本科教育為主,適時發展研究生教育,開展繼續教育、培訓和國際合作辦學。本科學制四年,??茖W制三年。
第四章 學科專業設置
第十條 以文學學科為主,文學、經濟學、管理學、工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根據社會發展和地方經濟需要及自身辦學條件,按照國家規定和程序,設置或調整學科專業。
第五章 內部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為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二條 學校董事會由5-7人單數組成。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由出資人擔任,為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董事由學校黨組織負責人、學校領導及教職工代表組成。董事任職資格及組成條件:
(一)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具有五年以上高等學校教育教學經驗;
(三)教職工代表出任董事的,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學校董事會董事。
第十四條 董事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因辭職、喪失行為能力等法定情形不能履行董事職責的,依其產生的途徑分別補足。補選董事的任期至補足原任者的任期為止。董事會設秘書處,處理董事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五條 董事會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2次,臨時會議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
(二)董事會會議的召集,應在會議舉行10天前通知全體董事,告之召集事由和開會時間、地點、內容。如遇緊急情況,可以隨時召集;
(三)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書面授權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四)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少于三分之二時不可開會或做出的決議無效。連續3次缺席且未委托代理人者,自動失去董事資格;
(五)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對所議事項實行記名式表決。各位董事享有同等的表決權,并對自己的表決獨立承擔責任。當反對票和贊成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最終決定權;
(六)學校董事會在議決一般事項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議決下列重大事項時,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1.聘任和解聘校長;
2.修改、解釋學校章程;
3.制定發展規劃;
4.審核學校預算、決算;
5.審定學校內部機構的設置與撤銷,批準重要規章制度;
6.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7.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七)董事會會議做出的決定,應形成董事會會議紀要,經與會董事簽名后存檔并下發相關部門;董事和列席董事會人員的發言應由董事會秘書記錄,經各位董事、列席人員簽名后存檔。
第十七條 學校校長由董事會聘任。副校長由校長提名,董事會聘任。校長、副校長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續聘任。
第十八條 校長任職條件:
(一)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政治素質好,道德品質高尚;
(二)熟悉高等教育規律;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10年以上的從事高等教育教學或高校管理的經驗,年齡不超過70歲;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議;
(二)實施學校改革與發展規劃,擬訂規章制度、財務預算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對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行使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決策機構,由學校黨政領導成員組成,根據會議需要可吸收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校長辦公會主要研究落實董事會提出的重要事項以及需要提交董事會決定的事項;研究學校年度計劃與總結,決定辦學日常的重要事項;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辦公會會議根據需要召開,由校長或校長委托的校領導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學科專業建設、科學研究規劃、評定教學研究、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性事項。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學術委員會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學術委員會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由校長和教學科研單位主要負責人等組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等法律和有關規定,負責學位評定與授予、審議學位授予的重大事項、裁定學位授予的爭議問題及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處理的其他事項等。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負責檢查學校財務、人事、教學等辦學管理工作;監督、糾正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學校利益的行為;監事會主席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會議討論事項提出意見與建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包括舉辦者代表、學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教職工代表。擔任監事的代表按照民主程序選舉產生與更換。監事會設主席1人。
監事不得兼任董事、校長或財務負責人。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四年,最多連任兩屆。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決議需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會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依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置行政管理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位。
第六章 外部關系
第二十六條 學校積極推動與政府部門合作,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廣泛爭取公共支持,全面促進互動發展。
第二十七條 學校按照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和互惠雙贏的原則,發揮學校自身優勢,多形式開展校企合作,創新校企合作體制機制,推動校企深度融合,使學校教育與地方經濟發展緊密銜接。
第二十八條 學校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國際教育合作,推進學校國際化發展。
第二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咨詢委員會。咨詢委員會由政府、行業、學校、企業等單位及其他代表自愿組成,是學校與政府、行業、企業間合作與發展的、聯合性的、行業性的、地方性的,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詢、協商機構。
第三十條 咨詢委員會參與學校重大事項咨詢審議,促進學??茖W民主決策;推動學校與社會的協同合作,促進學校提升辦學水平;通過各種方式爭取辦學資源,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三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饡勒辗煞ㄒ幒驼鲁虖氖孪嚓P活動,負責募集資金,接受社會捐助,增加辦學資源。教育基金會遵循捐贈自愿的原則,堅持???物)專用、賬目公開,充分發揮基金使用效能。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搭建校友交流平臺,增強校友與母校聯系,發揮校友資源優勢,尋求校友對學校辦學的支持,深化學校與校友的多方合作。
校友是指與學校相關的下列人員:在學校(含前身)學習并畢業、結業、肄業的學生,工作過的教職工,董事會董事,獲得學校授予的各種榮譽稱號的中外各界人士等。
學校支持和指導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組織。學校積極聯系和服務校友,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
第三十三條 學校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和公益活動。面向社會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培訓,為社會提供優質教育服務。
第七章 教學與科研工作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教學管理機構,加強教學管理隊伍建設。改進教學方式方法,不斷提高教育質量。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培養目標制定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組織實施教學、科研活動。
第三十六條 學校保證教學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強內涵建設,不斷改善辦學條件,培養符合國家規定的高層次職業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三十七條 自覺接受主管部門對辦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的督導、檢查、評估。
第三十八條 建立健全質量保障體系,完善人才培養過程各環節的質量標準,實施教學質量評價,實行全過程監控。
第三十九條 不斷加大教學、科研投入,設立專項基金,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對在教學、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條 積極開展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交流與合作。
第八章 教職工、學生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學校實行全員聘任制,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公平競爭,擇優聘用。學校聘用的教師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學校與聘用的教師、職員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等;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地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地獲得自身發展的機會和條件;
(三)獲得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的公正評價,公平地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四)按時按規獲取工作報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提出申訴和申請救濟;
(七)聘約規定的權利;
(八)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規范;
(二)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三)愛崗敬業,自覺學習,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四)為人師表,尊重和關心愛護學生;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聘約規定的義務;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并取得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是學校教育活動的主體。
第四十五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地接受學校教育、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以及獲得在校學習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公正地獲得學業和道德上的評價,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獲得各種獎勵或資助,完成規定學業并達到要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公平地獲得在國內外交流、學習、深造,以及學??蒲匈Y助等發展機會;
(四)依法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并在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度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蛘呓逃姓鞴懿块T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誠實守信;
(三)勤于學習和實踐,完成學業,踐行學術誠信;
(四)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學校公用設備和設施,珍視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目標,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全面發展積極創造條件,提供良好服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獎懲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依法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十九條 畢業生可依據雙向選擇的原則,自主擇業。學校積極創造條件,加強與用人單位的聯系,向學生推薦就業崗位。
第五十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學生管理隊伍。設立學生工作部門,具體負責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穩定和日常管理;專職輔導員隊伍按照國家規定1:200配備。
第五十一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九章 黨、團、工會組織
第五十二條 建立中國共產黨山東外事職業大學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下設黨(總)支部。各級黨組織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民辦高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和黨規開展黨的工作。黨的各級組織按規定選舉產生,并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
第五十三條 黨組織在學校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黨委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保證政治方向。宣傳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引導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法辦學、規范辦學、誠信辦學,牢牢把握黨對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話語權;
(二)凝聚師生員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學校工作各方面,貫穿教育教學全過程,密切聯系、熱忱服務師生員工,關心和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統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進感情,激發教職工主人翁意識和工作熱情;
(三)推動學校發展。支持學校董事會和校長依法依章行使職權,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幫助學校健全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促進學校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
(四)引領校園文化。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造校園文化,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組織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推動形成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五)參與人事管理和服務。參與學校各類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工作,在教職工考評、職稱評聘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主動聯系,關心關愛,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六)加強自身建設,完善組織設置和工作機制,加強黨組織班子成員和黨務干部管理,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嚴格組織生活制度,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強化黨組織日常監督和黨員民主監督,抓好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大會(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五十四條 建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山東外事職業大學委員會,在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共青團章程積極開展各種有益于青年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章程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十章 安全與穩定工作
第五十六條 學校法人代表為學校安全和穩定工作第一責任人。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機制,完善安全防控體系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強化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五十七條 加強學校安全保衛工作隊伍建設,落實教學、生活、活動等設施的安全防范措施,維護學校工作和教學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五十八條 學校經費來源如下:
(一)舉辦者投入;
(二)辦學收入:學費、培訓費、住宿費等收入;
(三)政府補助;
(四)對外服務收入及融資;
(五)社會捐助;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處置,不得非法侵占、挪用、私分。
第六十條 嚴格執行政府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六十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自我約束機制,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二條 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具有會計業務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嚴格執行國家的會計制度,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履行交接手續,并進行離任審計。
第六十三條 財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章 學校變更、終止及資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 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董事會研究決定并報審批機關批準;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經董事會同意,財務清算后,報審批機關核準;學校的分立、合并,在財務清算后,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五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生源嚴重不足,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四)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第六十六條 學校在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或授權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和教職員工。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學校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在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八條 學校完成清算并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銷毀印章,并自收繳辦學許可證之日起,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學校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并予以公告后,即為終止。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社會發展需求、學校發展的實際予以修改。本章程修改,須事先提出修改理由及修改方案,征求教職工代表意見,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并按管理權限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由山東外事職業大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